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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3民初182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赖世荣与吴发志、李幼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世荣,吴发志,李幼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城东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3民初1821号原告:赖世荣。被告:吴发志。被告:李幼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城东营销服务部,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萧山区新塘街道下畈朱社区。负责人:张伟钢。本院在审理原告赖世荣诉被告吴发志、李幼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城东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原告赖世荣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吴发志、李幼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城东营销服务部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赖世荣申请撤回对被告吴发志、李幼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城东营销服务部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世荣撤回对被告吴发志、李幼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城东营销服务部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赖世荣负担。审判员  冯春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钱 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