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16刑终3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上诉人江丙某聚众斗殴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河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丙某,江丁某,刘某甲,刘某乙,刘永发,丘奕旺,卓石井,马某,刘某丙,江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6刑终34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江丙某,男,1982年6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2012年5月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15年9月10日因本案被监视居住,同年12月10日被决定逮捕。现羁押于连平县看守所。辩护人王珂,广东贤贵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周莹,广东贤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被告人江丁某(绰号“牛古球”),男,1982年6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2012年12月18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15年9月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连平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刘某甲,男,1995年1月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2015年8月19日因本案被抓获归案,同年8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连平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刘某乙,男,199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2015年8月20日因本案被抓获归案,同年8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连平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刘永发(绰号“发仔”),男,1989年9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2009年6月22日因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12年10月3日刑满释放。2015年8月19日因本案被抓获归案,同年8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连平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丘奕旺,男,1989年3月3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2008年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3年5月25日刑满释放。2015年9月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连平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卓石井,男,1990年1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2009年12月25日因犯强奸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6月2日刑满释放。2015年9月8日因本案被抓获归案,同年9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连平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马某,男,199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2015年9月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连平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刘某丙,男,198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2003年4月14日因犯抢劫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9年1月刑满释放。2015年8月31日因本案被抓获归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连平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江某甲,男,198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2015年9月1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连平县看守所。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原审被告人刘某乙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及原审被告人江丙某、江丁某、刘永发、丘奕旺、卓石井、马某、刘某丙、江某甲犯聚众斗殴罪一案,于2015年12月24日作出(2015)河连法刑初字第13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江丙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及审查上诉材料,并依法讯问了上诉人江丙某,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的方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一、2015年2月21日晚上21时50分许,连平县元善镇石龙村村民刘某丁驾驶一辆皮卡车在连平县元善镇石龙村石龙桥路段将醒狮村村民江某乙撞倒,后刘某丁将江某乙送往连平县人民医院救治并通知了双方亲属。被告人江丙某知道此事后先打电话纠集被告人江某甲(系江某��的亲属)等人到连平县人民医院,随后又打电话给被告人丘奕旺、江丁某、卓石井、马某及张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到达医院。石龙村的刘某戊(在逃)打电话纠集被告人刘某甲、刘永发、刘某乙、刘某丙及刘某己、刘某庚(以上2人均在逃)等人到达医院。双方人员在医院急诊室门口、CT室门口发生争吵后,双方人员均持铁管、刀具等工具参与斗殴,派出所民警闻讯赶到现场将双方人员驱散。双方人员往医院门口散去时,被告人江丙某等多人起哄叫嚣要和石龙村的人打一场,随后醒狮村一方的丘奕旺、江丁某、卓石井等人在丘奕旺驾驶的白色大众宝来小轿车后尾箱拿出铁管、砍刀等工具。石龙村一方也从刘某庚驾驶的墨绿色老款佳美小轿车后尾箱拿出铁管、砍刀等工具持械对峙,其中张某甲持刀与醒狮村一方站在医院门口警戒,丘奕旺持砍刀与刘某己纠缠在一起,谢某甲(另案处理)、谢某乙、谢某丙(两人均在逃)到达现场后与江丙某等人站在一起。当被告人刘某甲驾驶黑色汉兰达越野车到达医院门口时,卓石井、江丁某、江丙某、谢某甲、谢某乙、谢某丙等人上前砸刘某甲的车(经鉴定,维修费用为18280元),值班民警见状立即鸣枪示警,而江丙某等人不听警告,继续砸汽车车窗玻璃,致使双方冲突进一步恶化。后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各驾驶一辆汽车冲撞醒狮村一方人员,刘某己领头高喊“石龙村的跟我来”,指挥刘永发、刘某丙、刘某庚等人手持铁管等工具追打醒狮村一方人员。被告人刘某甲驾驶车辆将江某乙、江丙某乘坐的摩托车撞倒,下车与刘某己、刘某庚等人手持铁管等工具追打江某乙、江丙某,其中刘某甲手持铁棍将江某乙打致重伤。经鉴定,江某乙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1)户籍证明,证实十名被告人的出生年月日、民族、家庭住址等基本情况。(2)到案经过,证实十名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的具体经过。(3)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扣押到白色宝来小车一辆,铁管二根、手机8部。(4)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刘永发、丘奕旺、卓石井属累犯;被告人江丙某、江丁某在缓刑考验期内重新犯罪;被告人刘某丙有犯罪前科的事实。2、证人证言(1)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证实2015年2月21日晚,��和李某、王某某、颜某某一起在连平县东方酒店的酒吧喝酒,到了晚上约22时许,江丙某打电话给其说,他同村的人被人撞伤了,现在连平县人民医院,让其过去看一下。其就开车和李某、王某某、颜某某一起去医院,其去到医院的急诊室门口时,看到门口站了很多麻陂人,其就问江丙某怎么回事,江丙某说他同村的人被石龙人开车撞了,刚才在急诊室门口还和石龙村的人推搡,他自己还被石龙人打了,他不服气。这时,石龙村的人差不多都站在医院正门口,江丙某对着石龙村的人说:“石龙仔,搞一场来。”麻陂的有人抱了一堆刀和铁棍到急诊室门口,麻陂的人就去拿那些工具,其当时拿了一把刀,大家拿了工具后就往医院门口走去,到了门口后,其看见刘某甲驾驶一辆黑色越野车停放在医院对面的马路上,刘某甲就开车往麻陂人的方向开过来,麻陂的人就拿刀和棍冲上去砸刘某甲驾驶的车辆,其当时被李某、王某某、颜某某拉开到一旁。刘某甲驾驶这辆车在追着麻陂人撞,来来回回撞了几个回合,后来石龙村的人又开了一辆黄色的越野车跟着刘某甲的车一起在那里追麻陂的人,麻陂的人被追散了。其怕其的车也被砸,就开车走了的事实。经其对监控视频进行指认,其指出视频中被告人丘奕旺驾驶一辆白色小车并携带刀和铁棍等工具到达医院门口,被告人卓石井、江丁某等人手中拿着工具准备砸刘某甲的车,其自己手中拿着砍刀,刘某己手中拿着钢管。(2)证人赖某甲的证言,证实2015年农历正月初三晚,其朋友何某甲打电话叫其去馥桂苑酒店唱歌,然后丘奕旺开车过来接其去酒店,其去到时看到有十多人在一个厢房唱歌,其认识的��丘奕旺、马某、谢某乙、谢某丙,其唱到21时多,丘奕旺就跟其说他出去接人,然后丘奕旺就一人出去,随后马某、谢某丙、谢某乙他们也出去了,一个多小时后,丘奕旺回到厢房说:走,江丙某的人在医院被打伤了,大家看一下。接着其跟阿旺去人民医院,其是一人走路去的,丘奕旺先行驾车去医院,其去到时丘奕旺他们已经在医院了,当时其看见医院门口其麻陂方的有20多人在医院大门对面站着,其中其认识的有丘奕旺、马某、谢某丙、谢某乙、张某甲、卓某甲、卓某乙这几个人,其问丘奕旺什么事,他说:卓某乙的什么人在石龙被撞了,然后在打架,石龙人开车撞我们麻陂人,我们麻陂方的人就持工具将石龙方的车砸了。砸车后,丘奕旺就打电话给刘某己叫他们石龙的人出来再打过一场,之后丘奕旺、江某丙等人就说去石龙堵刘某己他们当晚在医院打架的石��人,接着丘奕旺就驾驶一辆白色轿车载人去石龙了,其就独自回家的事实。经其对监控视频进行指认,证实其指出视频中丘奕旺在现场开车,车上放有铁管、刀具等工具,砸车的有谢某乙、谢某丙、谢某甲等人的事实。(3)证人刘某辛的证言,证实2015年2月21日晚,其开黄色的宏远牌越野车到人民医院见杨某甲,从杨某甲处离开至急诊门口时见到刘某乙、刘某己、刘某约、刘某丁等人跟麻陂方的人推搡,刘某甲开着一部黑色汉兰达越野车到场并从后尾箱拿出一把关公刀但未砍人,后被民警驱散。在医院门口麻陂的十多个人从车上拿下几十条铁棍砸刘某甲驾驶的黑色汉兰达,刘某乙开着其越野车与刘某甲开的黑色越野车在医院门口来回撞麻陂人。在医院对面其向刘某乙要回自己的车,见刘某甲开黑色越野���往东方红方向追,刘某乙等7、8个石龙人随刘某甲驾驶的车辆追赶。次日,其听刘某甲说开车撞倒了一辆摩托车并追打驾驶摩托车的男子,其知道去追的还有刘某己、刘某乙、刘某约、刘某彬、刘某俊的事实。(4)证人韦某甲的证言,证实其系刘某丙的妻子。2015年2月21日晚,其与刘某丙等人到医院,看到很多人拿铁棍等工具从医院里面一起追打到医院门口,石龙村的“阿文”驾驶一辆黑色越野车被人拿铁棍砸,后阿文开车撞那些人并撞倒一人,后来又有一辆黄色越野车跟着黑色越野车一起追撞拿铁棍的人,跟在阿文车后面一起去追的有10多人,有的拿了铁棍,有的没有拿的事实。(5)证人陈某甲的证言,证实其系连平县人民医院的保安。2015年2月21日22时多,其在医院保安亭当班,见急诊室门口聚集很多人并有争吵和扭打。经报告后,民警到场劝阻双方,旁边的人说警察鸣枪警告了,聚集在急诊部门口的人员就往医院正门方向走了。其看见医院门口的花坛旁边很多人拿铁棍等工具在砸一部黑色小车的事实。(6)证人钟某甲的证言,证实其在连平县人民医院门口经营商店。2015年2月21日23时多,其看见很多人在医院门口争吵,后来有人拿了铁棍、刀等打了一下。看见有6、7个人拿铁棍砸一部黑色越野车,那开越野车的人撞那些拿铁棍的人,后来另有一辆车在医院门口开来开去,也有很多人拿着铁棍等工具在追打。其很害怕就赶紧收拾东西关店门的事实。(7)证人邱某甲的证言,证实其在连平大道经营小店。2015年2月21日22时多,其看到东方红饭店停下一部小车并有一男子手拿一条铁管追打另一名男子,直接将该男子打倒在地。被打伤男子及打人男子均约20多岁的事实。(8)证人胡某甲的证言,证实其系连平县汽车修理厂的工人。在修理厂门口停放的小车是“阿旺”的,2015年7月底8月初时,“阿旺”打电话叫其到105国道内莞路段拖车,其到场后将粤AV****拖回修理厂,后因“阿旺”没拿钱修车,该部车停放在厂门口,车是白色大众宝来,车尾箱放有两根长约1米的铁棍。经其辨认,证实其证言提及的“阿旺”真实姓名为丘奕旺的事实。(9)证人江某丁的证言,证实2015年2月21日晚上,其当时与江某乙、刘某壬三人各自骑一部摩托车,从连平县东河新村往石龙村方向行驶,行驶至石龙桥路段时,江某乙与一部小车相撞,当时江某乙倒在车底下,后其将江某乙送往连平县医院救治的事实。(10)证人刘某丁的证言,证实2015年2月21日晚上21时多,其驾驶小货车在石龙桥路段撞伤一个麻陂人的事实。3、被害人江某乙的陈述,证实2015年2月21日晚,其接到江丙某电话后骑摩托车到连平县人民医院接到江丙某,有人在后面说“就是那个人,不要让他走”,突然有一部黑色越野车从后面将两人撞倒,后面有4、5个人拿着铁棍追打,其跑到东园五街被石龙村的4、5个人打了几棍,其往东方红酒家对面路口跑又被“缺牙发”开黑色越野车追上用铁棍将其打倒在地,其头部被打了5、6下。旁边一个麻雀馆老板看到说“不要把人打死了”,“缺牙发”就开车走了。其并不认识“缺牙发”,是事后听江某辛说开车撞其并打其的人叫“缺牙发”的事实。经其辨认,证实其陈述指认故意伤害其的“缺牙发”真实姓名为刘某甲的事实。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江丙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5年春节正月初三(2月21日)22时多,江某戊打电话告知其江某乙发生交通事故,其将该事电话告知江某己和江某甲(与江某乙是堂兄弟关系)。后其与江某庚到了连平县人民医院,看到江某辛、江某甲、江某己、江某壬等十多个人在急诊门口,江某乙亲属与肇事家属在讲,健仔到场并与江某乙的家属发生口���,双方十多个人围在一起并推搡。其看见健仔用拳头打一个人,其就抱走健仔,回到急诊门口见到石龙村的“缺牙发”拿了工具到场,同来的十多个人有人拿铁棍、砍刀,其见状就打电话给卓石井、江丁某等人让他们过来看一下。其向对方喊话说:“想怎么样”,后与江某甲及卓石井、江丁某共八、九个人在医院门口站着,石龙的有十多个人在医院门口对面站着。其听到本方有人起哄说“洗其”(方言“打他”的意思)并有人拿铁棍过来,江丁某、卓石井手上也拿有工具,对方开的黑色越野车向江丁某、江某甲撞来并将江丁某、江某甲撞倒在地,其跑到白色小车从车后尾箱拿一根铁棍(车尾箱有4、5根铁棍),见越野车又向麻陂方的人群撞去,江丁某、卓石井等��陂方的人用铁棍砸车的车窗和车身,黑色越野车和一部黄色的越野车在医院门口来回乱冲,麻陂方的人陆续散开。其坐上江某乙的摩托车准备回去,听到有石龙人喊“见到手上拿有东西的就打他”,那部黑色的越野车就将其两人撞倒在地,石龙方的6、7人拿着铁棍围上来打其,其背上、手上都被打了几棍后其跑到县体育场时,接到江某乙电话得知江某乙也被打了。当晚其见江丁某、卓石井拿铁棍砸黑色越野车,江某甲站在医院门口,没留意江某辛、江某壬、江某庚、丘奕旺,发生冲突时“谢*龙”刚到医院,手里没拿工具;“健仔”拿着工具指挥石龙方的人,“缺牙发”、“阿权”拿着工具追麻陂人的事实。经其对监控视频进行指认,指出刘某己、刘永发、丘奕旺、卓石井、江某甲、江丁某、其本人是在打架现场。刘某甲是出现在打架现场的人;张某甲是案发当晚持刀在场的麻陂方的人。(2)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5年2月21日22时多,其驾驶向“阿成”借的黑色丰田汉兰达越野车到连平县人民医院,见刘某己等人跟麻陂那边的人围在一起并打起来。其听健仔说跟刘某乙被打,就从车上拿了一把砍刀走去但被麻陂人拦住,双方继续冲突,麻陂方的人就说“洗(打)其石龙仔”、“有本事不要走就打一场”。其驾车准备离开,亚发坐在副驾驶位并在车上拿了一把可以拉伸的汽车大锁,刘某己等人在后排,其被麻陂的人在医院门口拦停,刘某己等人下车��随后麻陂的人就拿铁棍砸其的车并将其与亚发打伤,其就开车乱冲,也将砸车的人冲散。亚发先行下车,几分钟后,其驾车在路边碰到麻陂人驾驶的一辆摩托车,坐在后座上的是麻陂方带头起哄说“洗其石龙仔”的人,其就开车与刘某癸等5、6个人去追,对方扔了摩托车分头跑,因为带头起哄的人跑掉,其开车追,刘某癸、刘甲某、刘乙某、“阿富”等5、6个人拿着铁棍去追开摩托车的人,刘某癸等人在小巷打了对方,其开车在情人路捡了一根铁棍放在车上,看见开摩托车的麻陂人在前面跑,其就追上去并下车拿铁棍朝对方身上打了一棍,对方还跑,其追上去又打了一棍,对方就倒下了,两棍都是打在对方上半身。铁棍是普通的铁水管,长约1.5米,后其扔在绿化带的事实。经其对监控视频进行指认,其指出视频中刘某乙、刘某己、阿发等人手拿工具在打架现场,麻陂方的丘奕旺拿着刀,其开车冲向人群的事实。(3)被告人刘永发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5年2月21日晚上,其与刘丙某、刘丁某、刘戊某、阿福、阿健仔、阿晨、刘某乙、刘己某、刘庚某等人在一起,22时多,阿健仔接电话后叫其一起去医院看看,阿健仔、刘某乙等人先去。其与刘辛某、刘庚某、刘壬某(小权)坐刘丙某的小轿车去到医院,途中刘丙某接电话说可能在医院发生冲突并可能会打架,到场后,刘丙某叫其把车上的方向盘保险锁拿着。到了医院急诊门口,其与阿健仔、阿文仔、刘某乙、刘*滨等10多人讲话,见到“牛古球”到场并打电话说:“好过医院来。”众人想离开,其坐上阿文仔的黑色��田越野车,牛古球就对其等人说:“你们石龙仔不准走,要搞场来(指打架)。”刚通过医院大门口,两辆小轿车横向堵车,还有一辆面包车停在对面,3部车下来大约20、30人并持刀或尖铁管之类的器械,围着其所坐的车就砸,还有人拿尖铁管从车的两边门窗打其与阿文仔,其当时拿大锁来挡,慌乱之中阿文仔就冲到医院门口左边的小店。离开医院后,刘某甲在对面的路边停车说要回去找砸车的人,其在越野车上捡了一铁管下车并走回医院门口,刘某甲驾驶的越野车与刘某乙驾驶的黄色越野车往医院大门左边的人行道开,将20多个拿着器械的麻陂人冲散。其见到刘己某拿着铁管想打江丙某,其将刘己某拦停。其跟刘己某见到阿滨古3个人拿着铁棍还想去找麻陂这方的人的事实。经其对监控视频进行指认,其指出视频中刘某己与江丙某发生争执,丘奕旺的车在现场,牛古球、卓石井、阿锦手拿铁棍在现场的事实。(4)被告人刘某乙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5年02月21日,其等人在刘某己家里聊天,突然大家说去医院处理一下,到医院后发现刘某丁开车与麻陂村人发生交通事故。刘某甲开了一部丰田牌汉兰达越野车往医院门口走,到医院门口时,其听到有人喊:“石龙仔,搞一场”,其见刘某甲开的越野车在医院门口被麻陂村人用铁棍等工具砸了,刘某甲就开着那部车来回转。经查看监控录像,显示其与对方在急诊室门口打架,其拿一根钢管追麻陂人,之后驾驶黄色越野车跟着刘某甲冲进医院去追麻陂人;医院正门监控显示,其与石龙村的人在一辆墨绿色的小轿车后尾箱拿了铁棍等工具准备去驾驶阿军的黄色越野车。经其对监控视频进行指认,其指出视频中手中拿有铁锁的刘永发,刘某甲驾驶车辆冲进医院,刘某己、丘奕旺手拿工具在现场。经其辨认,指出马某就是在现场手持铁棍砸车的人,指出白色大众宝来小轿车为案发当晚麻陂方的载有铁管、刀具的车辆,相片中的铁管是案发当晚麻陂方所使用的作案工具的事实。(5)被告人刘某丙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5年2月21日晚,其与刘某己、宁古、刘丁某等人一起,22时多刘某己接电话后说:“走,阿约打电话说撞到人了。”其与韦某甲、刘某己、刘某乙四人坐刘得福的车去到人民医院。在急诊室门口,刘某己与麻陂那边的人打起来,“阿文”拿着刀和刘得福拿了一根铁棍进来,其就过去将铁棍抢过来走到麻陂那边问:“谁打的,你们最好不要打”,后将铁棍扔在绿化花坛。在CT室一楼,麻陂那边的十多个人就围着打刘某己,交警到场后,刘某己等人坐“阿文”的车走,麻陂那边的人就起哄说:“有本事打一场”,“阿文”将车开到医院门口对面,其走到医院对面的绿化带上并拿着一根铁棍,十几个麻陂人从医院冲出来后拿铁棍、关刀砸“阿文”的车,其见状将铁棍扔了。“阿文”的车被砸后就开车撞,撞散人群后麻陂人又围着砸,刘某己在医院门口对面的绿化带喊话说:“是石龙的,就过来”,有一些人就过去并都拿着铁棍,其认识的刘某己、刘永发、“阿景”、“啊俊”也拿有,一会有人开了一辆黄色越野车跟着“阿文”的车一起乱冲,当晚是刘某己在指挥大家的事实。经其对监控视频进行指认,指出视频中刘某己和其本人手拿铁棍,阿文手拿砍刀,刘某乙与人推搡,其本人打开阿文的车后尾箱,刘永发手拿方向盘锁。(6)被告人马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5年2月21日23时许,江丙某打电话叫其到医院帮忙处理堂弟的交通事故,其电话告知丘奕旺事由。其到医院后见医院正门站了一些人,地面上有很多玻璃碎片,其见卓石井在一辆白色小轿车后尾箱拿了大约10根铁棍放到医院对面绿化带,拿铁棍的十多个麻陂人有卓石井、江丁某、江丙某等人,其拿了一条铁棍看了一下,后谢某丙电话告知被石龙村的人拿铁棍和刀等工具追打的事实。经其辨认,指出本案的刘永发就是在现场的人。(7)被告人卓石井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5年大年初三21时多,江丙某两次打电话叫其到医院,江丙某指着医院门口的一辆黑色丰田汉兰达告知石龙那边的人撞到人还打人,不要让那辆车走了。其在绿化带拿一根铁棍对黑色丰田汉兰达车主说:不要走,下来讲清楚。对方倒了一下车后又往前开一点,其就用铁棍砸了该车车头盖,对方开车冲过来把江丁某撞倒,其拉开江丁某后用铁棍砸该车前挡风玻璃,有六七个人拿着铁棍砸该车。过了一会对方开着车来冲撞其等人,有人拿着铁棍追打,接着又有一辆黄色越野车也跟着一起乱冲撞。麻陂方有其跟江丁某拿着铁棍并砸了车,石龙的健仔等人也拿着铁棍的事实。经其对监控视频进行指认,指出视频中丘奕旺手持砍刀在现场,江丁某、江丙某、谢某乙及其本人手持铁棍在现场。经其辨认,指出江丁某是在现场并拿铁棍砸车的人,江丙某是打电话叫其去医院的人,刘某己、刘永发是在现场的石龙村人。(8)被告人丘奕旺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5年2月21日21时许,江丙某打电话告知他的邻居被石龙人撞伤了还被打,要其到连平县人民医院。其一人开白色大众车到医院,卓石井过来将其车尾箱打开拿了一条铁管,其见在医院门口有三四十人在推搡,有些人还拿有铁管和石头,江丙某、卓石井、刘某己也在里面,其中卓石井和刘某己手上拿着铁管。卓石井拿铁管砸那部黑色越野车,其见黑色越野车突然冲向麻陂方的人,麻陂方的十多个人就拿石头和铁管往车上砸,那部越野车将人群冲散开。刘某己拿着一根铁管在医院对面带着刘*发等十多个拿着铁管的石龙人冲过来想打麻陂方的人。其见状就在绿化带上捡了一根铁管,石龙方的四五个人拿着铁管追打其。其车上有两根带有弯头铁管,是做工地时放的。当时在现场的人有江丙某、卓石井、“大象”、“颠财”,石龙方的有刘某己、刘*发。经其对监控视频进行指认,指出视频中马某从其手中拿走砍刀,其本人将一把菜刀递给他人,其驾驶一辆载有工具的车辆的事实。经其辨认,指出白色大众宝来小轿车为案发当晚其驾驶的载有铁管、刀具的车辆,相片中的铁管是案发当晚所使用的作案工具。(9)被告人江丁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5年年初三22时多���其接到江丙某电话后与卓石井、江某癸三人到连平县人民医院,看到医院门口约有40人站在医院门口,麻陂这边的人就起哄叫石龙人不要走,也有人说打对方。石龙方有5、6个人拿着铁棍走过来,其在绿化带边上拿一根铁棍叫不要走,接着一部黑色越野车将其撞倒在地。其起来后用铁棍砸对方车的侧边玻璃及车门,越野车开出大路后还来回乱撞,接着又有一辆黄色越野车跟着一起冲撞。其将铁棍随手扔后往水街口跑,黄色越野车和5、6个拿铁管的石龙人还追着其的事实。经其对监控视频进行指认,指出视频中有卓石井、江某甲及其本人在现场手拿铁棍站在一起。(10)被告人江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5年2月21日晚,其接江某己、江丙某的电话得知堂弟江某乙在医院,后其驾车搭载江甲某到场。在医院急诊室门口见石龙方与麻陂方发生推搡,其与江丙某、江某庚将双方分开时被人打了两拳面部,后石龙方的人到车上拿铁管、砍刀和车头锁等工具冲进人群。警察到场后双方散开,其到医院门口时听到江丙某喊“石龙仔,搞一场来”。江丁某、阿井等人也到场,因为石龙方将阿井开来的面包车车窗砸碎,卓石井、丘奕旺、江丁某、江丙某、马某等人不服气就在丘奕旺驾驶的白色小轿车拿了工具并聚集在医院门口,其跟着上述人等。众人见到石龙方开的黑色越野车后,其跟着麻陂方拿着工具的人主动围上去,一起砸该黑色越野车,当时砸车的江丁某、江乙某、江某癸拿有铁管、刀,黑色越野车掉头向其等人撞来,其与江丁某被撞倒在地,其起来用手拍了该部车。后石龙方驾驶该黑色越野车及一部黄色越野车向麻陂方人冲撞并将麻陂人冲散,后其知道江某乙被石龙人打伤。其清楚卓石井、丘奕旺、江丁某拿工具就是要跟石龙的打架,其知道卓石井、丘奕旺、江丁某因卓石井的面包车被砸要打回来,因为石龙人打麻陂人,其麻陂方不服气想打一场盖过石龙人,所以才因一件交通事故而引发斗殴的事实。经其对监控视频进行指认,指出视频中有卓石井、江丁某及其本人在现场站在一起,卓石井、江丁某、马某拿工具砸车的事实。5、鉴定意见(1)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经鉴定,伤者江某乙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的事实。(2)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经鉴定,丰田汽车维修费用为人民币18280元的事实。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被告人聚众斗���的现场概况。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实视频监控已记录下案发当晚在连平县人民医院发生聚众斗殴的案情经过。二、2014年5月2日晚上20时许,被告人刘某乙纠集刘某己等人持砍刀到连平县元善镇东园大道糖水店找到陈某乙,对陈某乙进行追打,后被旁人劝开。当晚20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乙又与刘某己等人手持砍刀、铁棍等工具到糖水店,被告人刘某乙等人在糖水店乱砸并将在店内消费的冯某某、温某甲打伤,随后又将店内的玻璃屏风、酒架、门、吊灯等物品砸毁。经鉴定,糖水店被损毁财物价值8600元。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证言(1)证人曾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5月2日22时左右,其接到电话说酒吧有人闹事,其和潘某、冯某某、温某乙赶过去了解情况,去到时看到门口聚集了二、三十个年轻人站在门口,其几个人就了解情况,对方主要是刘某乙和刘某健跟我们说话。其问他们有什么事,他们说员工陈某乙与他们有过节,过程中双方发生口角并互相推拉,其看到这种情况就打电话报警,派出所民警来到现场将对方劝说离开。后其几个人在店里喝酒,过了不久,刘某乙和刘某健两人带着二、三十个年轻人又到回酒吧门口,且每人手里都拿着刀或棍,其中刘某乙拿着一把长柄砍刀先冲进酒吧朝陈某乙砍了一刀,陈某乙当时闪开了,其几个人想去拦架,接着在门口的刘某健和其他六、七个人手里拿着刀和棍也冲进酒吧里面砸东西,其几个人就一起将他们推出酒吧门口,准备关门时对方还想拿刀砍其,并把潘某停放在门口的轿车的玻璃和车身损坏,其看到对方人多就跑到酒吧隔壁的一间茶庄里面躲,对方追过来但被其堵住,他们就离开了的事实。经其辨认,指出本案的刘某乙就是纠集人员到酒吧闹事的人。(2)证人温某丙的证言,证实2014年5月2日晚上约8时多,其当时在茶庄听到门外很吵,其出来看见石龙村一个叫刘某乙(事后得知)和刘某甲、健仔等人和在酒吧做事的陈某乙争吵,其见刘某乙拿着一把砍刀追着陈某乙砍,其当时和石龙村的另外几个人去拉刘某乙和陈某乙,后来两人被其劝开,那些人也散去了。过了大约10分钟,其又听见门外很吵,其出去看见石龙村约10个人拿着砍刀、铁管等工具冲进酒吧,过了一会,其看见刘某乙面部流着血出来,没一会,之前在酒吧的冯某某、潘某等人也出来,那些石龙人���去追砍冯某某和潘某,他们两人跑到其茶庄里面躲着,然后其将茶庄大门给堵住,那些石龙人拿工具砸茶庄的玻璃门想冲进来,但冲不进来,后来那些人就散了的事实。经其辨认,指出本案的刘某乙就是到酒吧闹事的人,刘某己就是其所讲的健仔。2、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证实2014年5月2日晚上20时许,刘癸某到糖水店说找其有点事,其就跟他出到店门口,到了门口刘癸某就拿出一把关公刀追砍其,其当时躲开了,后来刘癸某被他朋友拉住并劝走了。到了20时30分许,刘癸某纠集了很多人到其糖水店门口,刘癸某拿着关公刀和另外一名年轻男子又冲到店里,当时其店里的服务员看见他们冲进来就躲到三楼去了,刘癸某看见店里没人就将打碎其店内的一面玻璃墙,其当时就报案了,派出所的民警也赶来,因为他们当时聚集了很多人并拿了刀和棍在其店门口,民警就先将他们劝走。等到约23时许,刘癸某又打电话给其问其在哪里,其说在店里,约10分钟后,刘癸某又带了大约8个人拿着关公刀到其店里,其店里当时有6个人在场,那些人追砍其并将店内的物品打碎,后来其6人跑到隔壁的茶庄里,其几人用身体挡着茶庄的玻璃门,那些人拿刀对着玻璃门砍,后来民警到现场,对方的人就跑了,当时温某乙的右手中指和无名指被砍伤,冯某某的腰也被刀划伤的事实。经其辨认,指出本案的刘某乙就是到其店内带头闹事的“刘癸某”。(2)被害人温某甲的陈述,证实2014年5月2日21时许,其朋友陈某乙打电话给其另外一朋友说有人在休闲吧闹事��其朋友接了电话后,其就过去了。经到现场了解,其知道是石龙村的青年仔闹事,其就跟陈某乙劝说对方几个青年仔,公安民警也劝说双方的人不要打架,之后就散开了。他们的人走后,其与其朋友潘某、陈某乙、冯某某及曾某甲在店里的一个厢房喝酒,不一会儿,刘某乙和3、4个青年男子各手持一把关公刀到其厢房,刘某乙拿起刀朝陈某乙砍去,但被陈某乙闪开了,其上前抢刘某乙的刀,但刘某乙不肯松手,后其被刘某乙手中的刀划到右手中指与无名指,双方的人打了一会儿,其的人就跑了,冯某某跑到门口时被一个叫刘某己的人砍了一刀背部左腰肌部位,后冯某某跑进一间商店藏起来,民警随后到现场的事实。经其辨认,指出本案的刘某乙就是将其手指砍伤的人,刘某己就是砍伤冯某某的人。(3)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5月2日晚上,其与朋友潘某、温某乙、陈某乙、曾某甲在休闲吧内喝酒,大概22时,石龙村一群年轻人,其中有三、四个人手持砍刀冲进来朝陈某乙砍去,其当中的人进行阻拦,并把那三、四个人推出大门口,在推他们的过程中,其后背被刘某健用砍刀砍伤,其一方的温某乙也被他们砍伤手指,石龙村的几个年轻人被其推出店外后,石龙村一方越来越多人聚集过来,叫喊说要找陈某乙和其,其见他们越来越多人就往隔壁的茶庄闪避,石龙村的人将门口停放的一部小轿车碎了,车主是潘某,其一方见状送温某乙去缝针,后就散了的事实。经其辨认,指出刘某己就是砍伤其的人。3、被告人刘某乙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4年5月2日,其听说休闲吧管理人员陈某卖冰毒给其弟,其打���话给陈某叫他不要卖冰毒给其弟,在电话里吵了一下,陈某叫其过去店里讲清楚。当晚21时左右,其叫上发古、健仔、杨某、刘某戊一起到休闲吧找陈某,找到陈某后其与陈某发生口角,陈某推了其一掌,其几个人就去打陈某,都是用拳脚打架,当时其抢了对方的一把砍刀,其追着陈某说要砍他,但没有追到陈某,其就叫大家离开。过了约一个小时,其接到陈某的电话说过来打一场,后其就跟发古、健仔、杨某、刘某戊说,大家说不要去惹事了,陈某过了十多分钟又打电话给其说:“有种你过来”。其就叫上在场的朋友,其先骑摩托车回家拿了一把菜刀去休闲吧找陈某,其朋友发古、健仔、杨某、刘某戊也手拿几条铁棍跟着过来,当时陈某和六七个人在喝酒,陈某看到其拿着刀过来就站起来,他们一群人过来将其抱住,其被他们扔来的啤��瓶砸中头部,其头部出血,其朋友也可能跟着过来,不过其当场就晕了,当其醒来后其发现其在医院的事实。4、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经鉴定,糖水店被损毁的财物价值人民币8600元。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刘某乙等人毁坏财物的现场概况。原判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持械参与聚众斗殴,并致一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刘永发、刘某乙、刘某丙、江丙某、丘奕旺、卓石井、江丁某、马某持械参与聚众斗殴,被告人江某甲积极参与聚众斗殴,其行为均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刘某乙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与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被告人江丙某打电话纠集他人到现场,甚至用言语挑衅引发双方冲突激化,并积极持械参与聚众斗殴,其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刘永发、刘某乙、刘某丙、丘奕旺、卓石井、江丁某、卓石井、江某甲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永发、丘奕旺、卓石井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重新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永发、刘某丙、邱奕旺、江丁某、卓石井、江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赔偿了被害人江某乙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江丙某、江丁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将前罪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三)项、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一、被告人江丙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撤销(2012)河连法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江丙某的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与本罪有期徒刑三年并罚,总和刑期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二、被告人江丁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撤销(2012)河连法刑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江丁某的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与本罪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罚,总和刑期三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三、被告人刘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被告人刘某乙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寻���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总和刑期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五、被告人刘永发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六、被告人丘奕旺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七、被告人卓石井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八、被告人马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九、被告人刘某丙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十、被告人江某甲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上诉人江丙某及其辩护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主要有:上诉人虽在案发现场并参与了本案,但上诉人并没有纠集人员聚众斗殴,也没有起哄叫嚣激化矛盾,上诉人并不是本案的主犯,原判对上诉人的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经审理查明,原��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刘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持械参与聚众斗殴,并致一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上诉人江丙某及原审被告人刘永发、刘某乙、刘某丙、丘奕旺、卓石井、江丁某、马某持械参与聚众斗殴,原审被告人江某甲积极参与聚众斗殴,其行为均构成聚众斗殴罪;原审被告人刘某乙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又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上诉人江丙某打电话纠集他人到案发现场,并用言语挑衅引发双方冲突激化,积极持械参与聚众斗殴,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原审被告人刘永发、刘某乙、刘某丙、丘奕旺、卓石井、江丁某、卓石井、江某甲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原审被告人刘永发、丘奕旺、卓石井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上诉人江丙某及原审被告人江丁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将前罪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对于上诉人江丙某及其辩护人认为其没有纠集人员聚众斗殴,没有叫嚣起哄激化矛盾,其不是本案主犯,原判对其量刑过重,请求本院对其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根据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扣押物品清单、上诉人和同案人的供述、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以及现场视频监控录像等一系列证据,足以证实上诉人江丙某因同村村民被撞伤一事纠集多人到场而与对方人员引起冲突,并在冲突过程中与他人起哄叫嚣激化矛盾,引发双方持械聚众斗殴的犯罪事实。原判根据上诉人在本案所起的地位作用认定其为主犯以及根据其犯罪事实及情节对其所作的量刑并无不当。上诉人及其辩护人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及证据不符,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崔春柳审 判 员  曾志科代理审判员  刘 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曾海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