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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07民初8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郑立忠与牛永杰、张玉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立忠,牛永杰,张玉凤,武安市康宁洗煤有限公司,李惠民,白欣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7民初827号之一原告郑立忠.被告牛永杰.被告张玉凤.被告武安市康宁洗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牛永杰,董事长。被告李惠民。被告白欣骅。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立忠与被告牛永杰、张玉凤、武安市康宁洗煤有限公司、李惠民、白欣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武安市康宁洗煤有限公司、牛永杰、张玉凤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称,本案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应属合伙关系。认为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赖以诉讼的被告牛永杰、武安市康宁洗煤有限公司、李惠民于2016年1月14日为原告出具的“借据”载明:今借郑立忠现金叁佰玖拾万元整,…如发生纠纷由出借方所在地法院解决。原告向协议管辖地人民法院--本院提起本案的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关于约定管辖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武安市康宁洗煤有限公司、牛永杰、张玉凤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武安市康宁洗煤有限公司、牛永杰、张玉凤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子良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慧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