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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执字第1116-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与纪在礼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纪在礼,纪海峰,纪西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执字第1116-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住所地商河县。代表人范连涛,行长。被执行人纪在礼,男,1954年4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纪海峰,男,1985年8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纪西亮,男,1982年10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纪在礼、纪海峰、纪西亮(2015)商商初字第49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纪在礼、纪海峰、纪西亮的银行存款、工商、房产、车辆登记情况进行了全面查控,已查封被执行人纪海峰所有的汽车一辆,目前该车查无下落,已扣划被执行人纪西亮银行存款2100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该案标的额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170元,剩余款项待被执行人纪在礼、纪海峰、纪西亮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5)商商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尹志勇审判员  王兴宝审判员  高 营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燕 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