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民特44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特440号申请人傅长春。申请人陈军占。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受理��申请人傅长春、陈军占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楼卿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傅长春、陈军占因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于2016年3月17日经义乌市佛堂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陈军占花去医药费8519.5元(申请人傅长春已垫付6953.5元),住院13天护理费19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90元,误工费43天3182元,车损1900元,由申请人傅长春负担。另,申请人傅长春自愿补偿申请人陈军占人民币3600元。综上,申请人傅长春还需支付申请人陈军占人民币12588元。上述款项已于当场付清。本次交通事故解决完毕,以后双方互不追究。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楼 卿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贾惠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