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30民初127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刘金开诉被告杨利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开,杨利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30民初1270号原告刘金开,男,贵州省习水县人。被告杨利恩,男,贵州省习水县人。原告刘金开诉被告杨利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金开于2016年3月17日以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金开的撤诉行为,系权利人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有利于解决纠纷,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金开撤回对被告杨利恩的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738元,由原告刘金开负担。审判员 :杨福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彭洪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