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3刑更73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范跃进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范跃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刑更736号罪犯范跃进,现在山东省鲁中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十一月九日作出(2010)淄刑二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范跃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范跃进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三月七日作出(2011)鲁刑三终字第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1月6日起至2022年1月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1年4月27日被交付执行。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13年12月7日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于2016年3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报称,罪犯范跃进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范跃进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记功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范跃进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范跃进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范跃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0年1月6日起至2019年12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浩正代理审判员  李思平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帅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