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执字第101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西支行与被执行人天津市第四十二中学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西支行,天津市第四十二中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中执字第101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西支行,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围堤道202号。代表人郭永林,行长。被执行人天津市第四十二中学,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路837号。法定代表人孔祥连,校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西支行与被执行人天津市第四十二中学借款合同纠纷两案经本院作出(2015)二中民二初字第105号民事调解书、106号民事判决书,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天津市第四十二中学未按照法律文书履行还款义务,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西支行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以上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并实际履行完毕,被执行人天津市第四十二中学共计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西支行欠款6700万元、案件受理费费569037.5元,并向本院支付执行费252829元,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款项予以确认并同意执行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的(2015)二中执字第1018号、1019号两个执行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家树代理审判员 张 庆代理审判员 付平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吕守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