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2民申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天津市卓新广告传媒有限公司,高征与孙燕租赁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天津市卓信广告传媒有限公司,高征,孙燕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民申字第26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天津市卓信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黑牛城道谊城公寓9-5-601,现办公地天津市河西区黑牛城道纯真里底商3号,组织机构代码67370330-9。法定代表人:陈晶,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高征,男。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孙燕,女。委托代理人:刘彬,北京中银(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天津市卓信广告传媒有限公司、高征因与被申请人孙燕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二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天津市卓信广告传媒有限公司、高征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天津市卓信广告传媒有限公司、高征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津市卓信广告传媒有限公司、高征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朱立军审判员 褚 竞审判员 高荫旗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培松速录员 朱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