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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82执22-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德阳市什邡华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袁国英、李兴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阳市什邡华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袁国英,李兴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82执22-2号申请执行人:德阳市什邡华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什邡市澜丰路。法定代表人:向朝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袁国英,女,汉族,住什邡市蓥华镇。被执行人:李兴周,男,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横江镇。德阳市什邡华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袁国英、李兴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什邡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什邡民初字第7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二被执行人涉案众多,本案己轮侯查封二被执行人的房屋产权,但暂时无法处置。��房屋外,二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什邡民初字笫7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昌茂审判员  苏 华审判员  李柱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曾令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