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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2081执707-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四川省简阳亨通彩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唐志华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简阳亨通彩印有限公司,唐志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2081执707-1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简阳亨通彩印有限公司,住简阳市牌坊沟节约村7组。法定代表人范丽,经理。被执行人唐志华,男,195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简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资民终字第6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简阳亨通彩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唐志华一案。执行中,本院于2016年3月9日向被执行人唐志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唐志华银行存款79140元至简阳市人民法院执行案款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钟 山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都大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