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5民初257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天津鹏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尹庆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鹏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尹庆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5民初2578号原告天津鹏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现营业地天津市宝坻区城市艺墅物业管理中心。法定代表人马秀玲,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廷尉,该公司职员。被告尹庆顺。本院于2015年3月14日受理原告天津鹏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尹庆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周丽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津鹏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 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宏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