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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81民初555-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丰城支行与宜春市大顺贸易有限公司、常冬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丰城支行,宜春市大顺贸易有限公司,常冬牙,张萍,常洲,钟文娜,涂金珍,王新发,王少逰,涂莉芳,王甲,郑蕾蕾,王伟,谢依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81民初555-1号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丰城支行,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解放南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5535029161。负责人:辛中华,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罗剑杰,男,198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系该支行员工。委托代理人:李春平,男,197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系该支行员工。被告:宜春市大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56865963-3。法人代表:常洲,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常冬牙,男,196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宜春市,被告:张萍,女,198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宜春市,(被告常冬牙配偶)被告:常洲,男,1971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宜春市万载县,被告:钟文娜,女,196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宜春市万载县,(被告常洲配偶)被告:涂金珍,女,196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宜春市袁州区。被告:王新发,男,195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宜春市袁州区。(被告涂金珍配偶)被告:王少逰,男,1979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宜春市袁州区。被告:涂莉芳,女,汉族,住所地:宜春市袁州区。(被告王少逰配偶)被告:王甲,男,198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宜春市袁州区。被告:郑蕾蕾,女,198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宜春市袁州区。(被告王甲配偶)被告:王伟,男,198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宜春市袁州区。被告:谢依婷,女,1987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宜春市袁州区。(被告王伟配偶)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丰城支行诉被告宜春市大顺贸易有限公司、常冬牙、张萍、常洲、钟文娜、涂金珍、王新发、王少逰、涂莉芳、王甲、郑蕾蕾、王伟、谢依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丰城支行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大顺贸易有限公司、常冬牙、张萍、常洲、钟文娜银行存款5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数额的财产;要求查封被告涂金珍、王新发、王少、涂莉芳、王甲、郑蕾蕾、王伟、谢依婷抵押物房权证宜房字第××、20××77、20090479、20××80、20090481、20××82、20090483、20××84、20090485号房产。本院认为,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丰城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大顺贸易有限公司、常冬牙、张萍、常洲、钟文娜银行存款5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数额的财产;二、查封被告涂金珍、王新发、王少、涂莉芳、王甲、郑蕾蕾、王伟、谢依婷抵押物房权证宜房字第××、20××77、20090479、20××80、20090481、20××82、20090483、20××84、20090485号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国英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丁 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