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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民初182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何舜强、杜红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何舜强,杜红霞,杜国宏,东阳市和顺磁业有限公司,东阳市和瑞电子有限公司,马慧芳,陈国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2民初1820号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住所地:义乌市江滨北路377号。负责人:卢妙其,行长。委托代理人:董珊,原告单位员工。被告:何舜强。被告:杜红霞。被告:杜国宏。被告:东阳市和顺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横店电子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杜国宏。被告:东阳市和瑞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横店镇昌盛路33号。法定代表人:何舜强。被告:马慧芳。被告:陈国律。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诉被告何舜强、杜红霞、杜国宏、东阳市和顺磁业有限公司、东阳市和瑞电子有限公司、陈国律、马慧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1、被告何舜强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498891.12万元及利、罚息(计算至2016年1月21日止为106217.1元,以后按合同约定计付至实际履行日止),总计2605108.22元。2、被告杜红霞、杜国宏、东阳市和顺磁业有限公司、东阳市和瑞电子有限公司对被告何舜强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对被告马慧芳、陈国律享有的位于东阳市横店镇康裕丽景花园31幢的房产使用权在最高额501万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锦忠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的委托代理人董珊到庭参加诉讼。七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9月4日,被告马慧芳、陈国律与原告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约定该二被告自愿为被告何舜强自2013年9月4日至2015年8月28日止在原告处实际形成的最高余额501万元的债务提供抵押保证责任。抵押物为坐落于东阳市横店镇康裕丽景花园31幢的房屋[房产证号为:东房权证横店字第××号、13××87号。土地证号:东阳国用(2010)40-7**号]。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2015年4月30日,被告杜红霞、杜国宏、东阳市和顺磁业有限公司、东阳市和瑞电子有限公司与原告共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约定自愿为被告何舜强自2015年4月30日至2017年4月14日止在原告处实际形成的最高余额501万元的债务提供共同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2015年4月30日,被告何舜强与原告签订了《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何舜强发放个人短期经营性贷款人民币250万元,借款期限为自实际提款日起至2015年10月1日止,借款利率为月利率7.05‰,借款结息方式为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末的20日,借款到期借款人未按约偿还的,贷款人有权自逾期之日起,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加收50%作为逾期罚息利率计收罚息;借款人违约,借款人应承担贷款人为实现本合同项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代理费、执行费、拍卖费、公告费等。借款合同签订当日,原告按约向被告何舜强交付借款250万元。但被告自2015年9月22日未按约支付利息,原告于2015年10月1日扣划本金1108.88元,至今尚欠本金2498891.12元未归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何舜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借款本金2498891.12元及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付,从2015年9月22日起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其中2015年9月22日至10月1日按本金250万元计算)。二、被告杜红霞、杜国宏、东阳市和顺磁业有限公司、东阳市和瑞电子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对被告马慧芳、陈国律所有的坐落于东阳市横店镇康裕丽景花园31幢的房屋[房产证号为:东房权证横店字第××号、13××87号。土地证号:东阳国用(2010)40-7**号。最高额501万元]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3820元,由七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用时预交上诉费人民币27640元,至迟不得超过上诉期限届满后的7日内;上诉费汇入单位:户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账号:19×××03,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室。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判员  陈锦忠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