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知)初字第3539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上海翡翠东方传播有限公司与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翡翠东方传播有限公司,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民(知)初字第35397号原告上海翡翠东方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3201单元。法定代表人黎瑞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闻杰,上海天闻世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9号楼搜狐网络大厦10层01-02房间。法定代表人张朝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姁,女。原告上海翡翠东方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翡翠公司)诉被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翡翠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闻杰,被告搜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许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翡翠公司诉称,我公司经授权取得电视剧《绝代双骄》(以下简称涉案电视剧)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搜狐公司未经我公司许可,在其经营的网站“tv.sohu.com”及其开发的安卓手机客户端软件“搜狐视频”中,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涉案电视剧的在线播放服务,侵犯了我公司的权益并给我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搜狐公司:1、立即停止提供涉案电视剧的在线播放服务;2、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0万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搜狐公司辩称:PC端和手机端的播放是同一行为,只是接收端口不同。涉案电视剧发行较早,而点击量并不能代表有效观看数量,因此原告主张赔偿过高,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我公司不具有侵权故意,且已将涉案电视剧下线。综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驳回。经审理查明:涉案电视剧片尾显示:电视广播有限公司?MCMLXXXVII。电视广播有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表示翡翠公司提交的光盘系涉案电视剧的母带复制件,由电视广播有限公司刻录。2013年9月17日,电视广播有限公司(授权方)向翡翠公司(领权方)出具《授权证明书》,授权节目为在授权期限内于香港TVB电视频道首次播出及/或于海外首次发行的TVB剧集类、综艺类、情景类及娱乐新闻类节目;库存的TVB剧集类、综艺类、情景类及娱乐新闻类节目;授权性质为独家授权及转授权;授权类别包括所有新媒体平台播映权,即通过信息网络(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手机、IPTV、数字电视等)向公众以(包括但不限于)流媒体、视频点播及/或准视频点播传播之权利;制止侵权的权利包括领权方有权独立以自己的名义或授权所转授权之第三方以第三方的名义追究非法使用授权节目侵权者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申请证据保全、财产保全、行政投诉、提起民事诉讼、上诉、申请执行、达成和解、获得赔偿金等,授权期限届满不影响领权方已经采取的上述法律措施,其中领权方有权制止侵权的节目以附件节目清单为准;对于新媒体平台播映权(除数字电视外)之授权期限自2013年4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含首尾两日)。该《授权证明书》附有节目清单,清单中包括涉案电视剧,显示年代为1988年。前述文件经公证并加盖转递专用章。搜狐公司对翡翠公司就涉案电视剧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不持异议。2014年8月13日,经翡翠公司申请,上海市静安公证处对登陆互联网观看涉案电视剧的过程进行证据保全,据此作出的(2014)沪静证经字第3775号公证书记载:搜狐网(www.sohu.com)的主办单位为搜狐公司;进入搜狐网,点击“视频”栏目,进入搜狐视频的页面(tv.sohu.com),可见电视剧、搜狐出品、综艺、电影等栏目;点击“电视剧”进入页面,在下方“按地区”分类中点击“港剧”进入页面,选择剧目列表中的“绝代双骄共20集全发布:5年前14.6万”进入页面,显示主演、简介等信息,并有20集剧集列表。随机选择其中第4集、第11集、第18集,可以正常播放。此公证书还涉及其他案外电视剧。2014年8月29日,经翡翠公司申请,上海市静安公证处对其代理人使用公证处提供的已作“恢复出厂设定”操作的“SamsungGALAXY”手机、已做清空设置操作的照相机及摄像机进行操作的过程作出证据保全,据此作出的(2014)沪静证经字第3973号公证书记载:对手机各相关功能进行初始设置并连接至公证处的无线网络,下载并安装并打开“搜狐视频”应用程序,点击“片库-电视剧”进入页面,选择“港剧”进入页面,点击“绝代双骄(梁朝伟)”进入播放页面,下方显示更新:20集,年份:1988以及主演、简介等信息,并有20集剧集列表。随机选择其中第2集、第11集、第19集,可以正常播放。此公证书还涉及其他案外电视剧。搜狐公司对该公证书的内容及证明目的均不持异议。庭审中,翡翠公司确认搜狐公司已经停止提供涉案电视剧的播放,并撤回相应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翡翠公司提交的涉案电视剧光盘、《证明书》、《授权证明书》、《情况说明》、公证书以及本院质证笔录、开庭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著作权人有权许可他人行使其享有的权利。本案中,根据涉案电视剧的署名情况以及翡翠公司提交的《授权证明书》,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证明翡翠公司经授权取得了涉案电视剧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期限为2013年4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搜狐公司对此亦不持异议,故本院确认翡翠公司有权提起本案诉讼。根据翡翠公司提交的公证书,搜狐公司未经许可,通过其经营的网站及其开发的安卓手机客户端软件“搜狐视频”提供了涉案电视剧的在线播放服务,其行为侵犯了翡翠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搜狐公司辩称在PC端通过网站播放与通过手机客户端软件播放属于同一行为,但其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通过搜狐网与通过安卓手机客户端软件“搜狐视频”提供在线播放服务时,所提供的涉案电视剧来源于同一文件,且通过网站以PC为终端与通过客户端软件以安卓手机为终端提供在线播放服务,系通过不同的传播渠道,客观上扩大了涉案电视剧的传播范围,故本院对搜狐公司该项辩称不予采信。综上,翡翠公司要求搜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鉴于双方均未提交证据证明翡翠公司的实际损失或搜狐公司的违法所得,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电视剧的年代、市场价值、搜狐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及侵权方式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不再全额支持翡翠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翡翠公司主张合理费用,但未提交证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上海翡翠东方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一万元;二、驳回原告上海翡翠东方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千三百元(原告预交),由原告上海翡翠东方传播有限公司负担三百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二千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王嘉佳代理审判员 李 囡代理审判员 王 多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果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