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22民初215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原告李秀萍诉被告张悦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萍,张悦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22民初2157号原告李秀萍,女,1964年6月7日出生,汉族,干部,现住沈阳市大东区。被告张悦,女,198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辽中县。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秀萍诉被告张悦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秀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6,750元。审判员 常 兵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侯天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