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324执11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龙门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第一庭与骆静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门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第一庭,骆静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324执114号申请执行人:龙门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第一庭。被执行人:骆静明,男,身份证号码:×××0370,汉族,住广东省龙门县。现在揭阳监狱服刑。申请执行龙门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第一庭与被执行人骆静明罚金一案,龙门县人民法院2015年12月3日作出的(2015)惠龙法刑二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刑事判决,被执行人骆静明应交付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骆静明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经查询各金融银信、房管、国土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骆静明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1324执11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旭华审判员 林永明审判员 龙海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颖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