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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刑更5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刑更58号罪犯李某,男,1993年12月12日生,汉族。现在安徽省宿州监狱服刑。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5日作出(2013)琅刑初字第000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三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36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宿州监狱以罪犯李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6年2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3月2日进行了网上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8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某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葛 伶 俐审 判 员 吕 庆 龙代理审判员 温   月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严鹏(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