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9执14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房建奎与被执行人于明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房建奎,于明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29执143号申请执行人房建奎,住黑龙江省克山县。被执行人于明静,黑龙江省克山县。关于申请执行人房建奎与被执行人于明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克山县人民法院(2015)克商初字第29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已经被强制履行完毕。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之规定,裁定如下:克山县人民法院(2015)克商初字第29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玉廷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立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