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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9执14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房建奎与被执行人于明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房建奎,于明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29执143号申请执行人房建奎,住黑龙江省克山县。被执行人于明静,黑龙江省克山县。关于申请执行人房建奎与被执行人于明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克山县人民法院(2015)克商初字第29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已经被强制履行完毕。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之规定,裁定如下:克山县人民法院(2015)克商初字第29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玉廷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立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