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岳执字第0120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凤良存与汪忠庆、汤玉梅民间借贷纠纷拍卖房产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凤良存,汪忠庆,汤玉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执字第01208号申请执行人:凤良存。被执行人:汪忠庆。被执行人:汤玉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2015)岳民一初字第002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以(2015)岳民一初执字第0020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汪忠庆、汪玉梅位于岳西县天堂镇木冲村发达组的房屋,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拍卖查封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汪忠庆、汪玉梅位于岳西县天堂镇木冲村发达组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芮泽青审判员  严贤柱审判员  方诗苗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晓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