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26民初54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原告孟某某诉被告付某某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某,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6民初544号原告孟某某,又名孟某甲,女,198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甘肃宁县人,农民。被告付某某,男,197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甘肃宁县人,农民。本院受理原告孟某某诉被告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孟某某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孟某某负担。审判员 郑振荣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来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