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西执字第4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杨治辉与刘旺锋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治辉,刘旺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西执字第418-1号申请执行人杨治辉,住庆阳市西峰区。被执行人刘旺锋,住庆阳市西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治辉与被执行人刘旺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庆西民初字第87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刘旺锋归还原告杨治辉借款276500元,以月利率2%计息,支付自2014年8月2日起至归还借款之日止的利息。执行中,被执行人刘旺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已移送公安机关协助查控。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杨治辉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5)庆西执字第41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文瑞审判员 金 波审判员 王丽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惠博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