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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富执民字第492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陆国富与张国清、张南煦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富执民字第4923号申请人陆国富与被执行人张国清、张南煦、骆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06月20日作出的(2015)杭富商初字第92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陆国富于2015年0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09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3600元,另应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320元、执行费40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国清、骆利华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张南煦现住东洲街道张家村张家埭93号。三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三被执行人无车辆及房产,三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法院执行。本院于2016年03月01日向申请人发出了执行情况回告书。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执行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杭富执民字第492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可以拨打“63327110”执行专线进行举报,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汪元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此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记员  金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