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12执462-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刘宁宁与栾军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宁宁,栾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12执462-2号申请执行人刘宁宁。被执行人栾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烟牟刑初字第2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栾军的银行存款41033.3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海全代理审判员 肖德峰代理审判员 李海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丁建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