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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24民初16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喜恒与被告李淑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喜恒,李淑秋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24民初163号原告王喜恒,男。被告李淑秋,女。原告王喜恒与被告李淑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李艳飞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喜恒于2016年3月18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喜恒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淑秋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撤诉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喜恒撤回对被告李淑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王喜恒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艳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冯译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