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24民初16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喜恒与被告李淑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喜恒,李淑秋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24民初163号原告王喜恒,男。被告李淑秋,女。原告王喜恒与被告李淑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李艳飞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喜恒于2016年3月18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喜恒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淑秋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撤诉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喜恒撤回对被告李淑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王喜恒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艳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冯译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