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21执241-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陈宪刚等 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义涛,陈宪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21执241-1号申请执行人张义涛,贵州省遵义县人,住址贵州省遵义县。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陈宪刚,贵州省遵义县人,住址贵州省遵义县。公民身份号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遵县证字第0060号执行证书,于2016年1月15日受理张义涛申请执行陈宪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陈宪刚应偿付申请执行人张义涛上述法律文书款190000元,并缴纳本案申请费275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陈宪刚于2016年4月30日前支付10万元,在2016年6月30日前支付9万元。据此,申请执行人张义涛撤回本案执行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潘嘉品审判员 杨优志审判员 罗天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梦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