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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6执17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姜武民与西安市长安区黄良街道办事处黄良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黄良街道办事处黄良村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权益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武民,西安市长安区黄良街道办事处黄良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黄良街道办事处黄良村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6执176号申请执行人姜武民。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黄良街道办事处黄良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捍卫,系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黄良街道办事处黄良村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小组。诉讼代表人强海奇(又名强海琪),系该村民小组组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武民与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黄良街道办事处黄良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黄良街道办事处黄良村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长民初字第0521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黄良街道办事处黄良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黄良街道办事处黄良村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小组在期限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黄良街道办事处黄良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黄良街道办事处黄良村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小组在金融机构无存款,也无车辆记录,申请执行人姜武民又无法提供出其他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16执17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再次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为华审判员  王 方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宗鹏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