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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5民初357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李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李某某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3572号原告赵某某,男,198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辽阳市。委托代理人刘浩、高敏,重庆原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1981年12月20日出生,住河北省衡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6年3月1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故原告赵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魏贤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佳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