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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21民初22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徐丽与刘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丽,刘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21民初220号原告:徐丽,女,汉族,个体户。被告:刘阳,男,汉族,成年人。原告徐丽诉被告刘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受理,经本院查找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且原告不能向本院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相关证据。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依照《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返还给原告徐丽。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肖 彬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霍欣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