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5民初133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天津市河北区小关房管站与张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河北区小关房管站,张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二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05民初1338号原告天津市河北区小关房管站(以下简称小关房管站),住所天津市河北区中山公园路*号。法定代表人崔强,站长(未出庭)。委托代理人张世通,天津海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强。原告小关房管站与被告张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学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世通,被告张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小关房管站诉称,因被告拖欠房屋租金486.20元及违约金41.26元,故原告起诉。被告张强辩称,2012年及2013年的欠租超过诉讼时效。此外,因厨房下水管道渗漏,导致被告家中墙体多处受潮,原告一直未能彻底解决,被告要求按相应面积减免租金。经审理查明,围绕天津市河北区振德里×号公有住房(计租面积24.28平方米),原告系出租经营、管理单位,承租人系张存学(被告父亲,已亡故),至今未作变更。自2004年起,该房屋租金一直由被告交纳。此后,因房屋渗漏问题,被告未能支付2012年7月、8月、12月的租金169.50元,2013年1月、2月、3月的租金169.50元,2015年12月的租金73.60元,2016年1月的租金73.60元,共计486.20元。经交涉未果,原告遂起诉。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考虑涉诉房屋系公有住房,且承租关系未作变更,本院确认原、被告之间系房屋有偿使用关系。就本案而言,基于诚信原则,本院参照租赁合同关系予以调整。经审查,被告诉讼时效抗辩成立。在此基础上,关于房屋使用费,考虑房屋受损情况,本院按7.21平方米计收租金的标准核减相应额度。关于违约金,考虑上述情形,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二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张强支付原告小关房管站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2016年1月31日止,相当于租金标准的房屋使用费125.35元;二、驳回原告小关房管站关于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学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容丽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一百二十四条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第二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