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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83民初845-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王怀强与贵州思南金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怀强,贵州思南金丰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83民初845-1号原告王怀强。被告贵州思南金丰混凝土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怀强与被告贵州思南金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怀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贵州思南金丰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55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55万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并提供王城名下的鄂F×××××轿车和王冰名下的鄂F×××××小型普通客车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怀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贵州思南金丰混凝土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5万元予以冻结。二、将王怀强提供担保的王城名下的鄂F×××××轿车和王冰名下的鄂F×××××小型普通客车处分权予以冻结。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建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钟俊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