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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法执字第374-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杨建宇与文举、韩双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建,党文举,韩双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法执字第374-4号申请执行人杨建。被执行人党文举。被执行人韩双虎。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党文举、韩双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5000元,已执行7907元,未执行17093元,执行费275元已缴。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车辆、房产、银行存款信息,查到二被执行人名下均无车辆、无房产,其名下有部分存款,本院已依法扣划。除此之外二被执行人再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书面认可本院的查询结果,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金民羊初字第7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再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华审 判 员  陈 毅代理审判员  马 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永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