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二初字第90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吴献莉、陆显锋等与兴业县云天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献莉,陆显锋,兴业县云天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二初字第907号原告吴献莉。原告陆显锋。两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健龙,广西渊顺律师事务所律师。两原告委托代理人卢莉,广西渊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兴业县云天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兴业县石南镇城西区文头塘。法定代表人吴礼善,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卢远祯。兴业县云天房地产有限公司销售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献莉、陆显锋与被告兴业县云天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献莉、陆显锋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兴业县云天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献莉、陆显锋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献莉撤、陆显锋回对被告兴业县云天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吴献莉、陆显锋负担。审 判 长 梁拔南审 判 员 梁立标人民陪审员 罗 晓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梁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