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9刑终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杨达光、陈吉光,原审被告人陈显海、李福金、陈全权犯妨害公务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临沧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达光,陈吉光,陈显海,李福金,陈全权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9刑终6号原公诉机关云南省云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达光,男,1985年4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云县人,住云县大朝山西镇大朝山村委会大村组**号。因本案于2015年8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县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吉光,曾用名王小发,男,199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云县人,住云县大朝山西镇大朝山村委会大村组**号。因本案于2015年8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陈显海,男,197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云县人,住云县大朝山西镇坡头村委会陈家组。因本案于2015年8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李福金,男,1989年9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云县人,住云县大朝山西镇大朝山村委会杨家组。因本案于2015年8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陈全权,男,1992年6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云县人,住云县大朝山西镇坡头村委会罗家组。因本案于2015年8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县看守所。云南省云县人民法院审理云南省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显海、李福金、陈全权、杨达光、陈吉光犯妨害公务罪一案,于2015年12月9日作出(2015)云刑初字第12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杨达光、陈吉光不服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沧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倩兰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杨达光、陈吉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5年8月7日0时35分,云县公安局大朝山派出所接云县公安局110指令,陈显海报警称,其摩托车油被盗,请派出所调查处理。接110指令后,大朝山派出所民警刘发洪、施远正、辅警李文良出警处理。到达现场后,陈显海以陈全贵、罗宏明二人看见过其加摩托车油为由,要求民警马上找到该二人。因陈显海等人都饮酒且多数醉酒,民警告知怀疑的理由有待调查,需进一步核实后再作处理。但陈显海等人不听民警劝说,并威胁民警。陈显海、陈全权、杨达光、陈吉光、李福金围攻民警,并用手推搡、阻挠民警离开现场。陈全权谎称被民警施远正打伤眼睛,后陈显海、李福金、陈吉光等人上前推搡民警施远正并将其打倒在地。后施远正往现场下方跑去,陈显海、陈全权、李福金、陈吉光、杨达光便追民警施远正,李福金追上施远正后与施远正扭打,陈吉光也殴打施远正。民警刘发洪见状欲上前制止,被杨达光用手将其勒住使其无法挣脱,后施远正又往停警车的方向跑,陈显海、陈全权、李福金、陈吉光等人一直紧追。整个过程中民警施远正被陈显海、李福金、陈全权等人多次打倒在地,制服肩章被撕掉,一部华为P7手机被砸坏,民警刘发洪也被殴打。待增援民警到达现场后施远正等人离开,整个过程持续了两个多小时。经鉴定,施远正此次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原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陈显海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被告人李福金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被告人陈全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被告人杨达光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五、被告人陈吉光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杨达光、陈吉光不服,提出上诉。杨达光上诉理由为:其没有参与殴打民警,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二审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上诉人无罪。陈吉光上诉理由为:其去劝架,并未参与殴打民警,一审判决量刑过重,请二审法院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决。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7日0时35分,云县公安局大朝山派出所民警刘发洪、施远正、辅警李文良接云县公安局110指令,到云县大朝山西镇坡头村委会陈家组处理陈显海的摩托车油被偷事件。到达现场后,因陈显海等人饮酒且多数醉酒,民警告知怀疑的理由有待调查,待其酒醒到派出所详细说明情况后再作处理,陈显海、陈全权、杨达光、陈吉光、李福金等人不听民警劝说,要求现场处理,并威胁、推搡、围攻、阻挠民警离开现场。该过程中民警施远正被陈显海、李福金、陈全权等人多次打倒在地,制服肩章被撕掉,一部华为P7手机被砸坏,民警刘发洪也被殴打。整个过程持续两个多小时。经鉴定,施远正此次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上述事实有随案移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损伤照片、现场照片、户籍证明及前科材料、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处警经过、情况说明、出警经过、其他案件材料、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原审被告人的供述、云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杨达光、陈吉光及原审被告人陈显海、李福金、陈全权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上诉人杨达光、陈吉光在共同犯罪中属从犯,原判根据二上诉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妨害公务罪分别判处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已在量刑幅度内作从轻判处。因此,上诉人杨达光、陈吉光的上诉理由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且与相关证人证言矛盾,故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检察机关建议维持原判的出庭意见本院予以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范 铮审判员 师滇生审判员 黄永庆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志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