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刑更53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英胜省犯抢劫罪、合同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刑更533号罪犯英胜省,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以被告人英胜省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因发现漏罪,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作出(2011)沂刑初字第2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英胜省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与前判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11年5月20日起至2023年11月1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1年11月24日被交付执行。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14年12月8日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6年3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英胜省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英胜省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记功一次、表扬一次、嘉奖三次。上述事实,有罪犯英胜省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英胜省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英胜省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1年5月20日起至2021年12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浩正审 判 员 尹世忠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帅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