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1民初7818-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赵桂兰与付信松 宋淑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桂兰,付信松,宋淑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81民初7818-2号原告:赵桂兰被告:付信松被告:宋淑贤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桂兰诉被告付信松、宋淑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诉讼期间,双方自行和解,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桂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保全费420元,由原告赵桂兰承担。审判员 刘明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