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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81民初7818-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赵桂兰与付信松 宋淑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桂兰,付信松,宋淑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81民初7818-2号原告:赵桂兰被告:付信松被告:宋淑贤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桂兰诉被告付信松、宋淑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诉讼期间,双方自行和解,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桂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保全费420元,由原告赵桂兰承担。审判员  刘明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