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初字第389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名称
杜玉洁、王迪平、杜彬与李显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玉洁,王迪平,杜彬,李显忠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3895号原告:杜玉洁,女,住长春市朝阳区。原告:王迪平,男,住长春市朝阳区。法定代理人:杜玉洁,系王迪平母亲。原告:杜彬,男,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李显忠,男,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杜玉洁、王迪平、杜彬诉被告李显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玉洁、王迪平、杜彬撤回起诉。审 判 长 何其方审 判 员 张 奇人民陪审员 孙 梦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倪春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