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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初字第389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名称

杜玉洁、王迪平、杜彬与李显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玉洁,王迪平,杜彬,李显忠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3895号原告:杜玉洁,女,住长春市朝阳区。原告:王迪平,男,住长春市朝阳区。法定代理人:杜玉洁,系王迪平母亲。原告:杜彬,男,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李显忠,男,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杜玉洁、王迪平、杜彬诉被告李显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玉洁、王迪平、杜彬撤回起诉。审 判 长  何其方审 判 员  张 奇人民陪审员  孙 梦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倪春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