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721民初39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秦德岭与张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荣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德岭,张华,赵一飞,孔宪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21民初396号原告秦德岭,男,1965年2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被告张华,男,1981年1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被告赵一飞,女,198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被告孔宪军,男,1961年4月4日出生,汉族,阿荣旗某局工作人员,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德岭与被告张华、赵一飞、孔宪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秦德岭于2016年3月18日以被告赵一飞已经代替被告张华偿还借款,双方债务已经全部结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张华、赵一飞、孔宪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经自行和解,债务全部结清,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德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秦德岭负担。审判员 郑 权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青怡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