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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04民初29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莆田市荔城区华王建材有限公司与陈庆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莆田市荔城区华王建材有限公司,陈庆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304民初291号原告莆田市荔城区华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新度镇厝柄农场。负责人吴忠心,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卢正萍,女,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王乘波,福建兆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庆奇,男,199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原告莆田市荔城区华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王建材公司”)与被告陈庆奇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连森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王建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乘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庆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华王建材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至2013年12月28日,被告结欠原告货款人民币26950元,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一份为据,双方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三个月无业务产生应结清欠款,但被告至今未偿付该货款。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人民币26950元,并支付自2014年3月2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损失。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人民币2695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损失。被告陈庆奇未作书面答辩,未提供证据和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陈庆奇向原告华王建材公司赊购建材。2013年12月28日,经双方结算,被告陈庆奇结欠原告货款人民币26950元,有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为据,该《欠条》主要载明内容:兹欠华王建材公司货款26950元。同时,该欠条下方备注:双方三个月无业务产生应结清欠款,双方约定纠纷由莆田市荔城区法院管辖。而后,因原、被告双方无业务往来,被告陈庆奇未归还上述货款,致诉讼。本院认为,被告陈庆奇与原告华王建材公司存在买卖关系,结欠原告货款人民币26950元未归还,已构成违约;原、被告约定双方三个月无业务产生被告应结清欠款,现已超过三个月,故原告请求被告陈庆奇归还尚欠货款并自向本院主张权利之日起即2016年1月5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是合法有据的,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庆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庆奇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莆田市荔城区华王建材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6950元,并支付自2016年1月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4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72.5元,由被告陈庆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连森妹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肖 婷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