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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821民初25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821民初250号原告:梁某某,女性,1976年6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旺苍县。被告:李某某,男性,1971年3月20日,汉族,住四川省旺苍县。本院在审理梁某某与李某某关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某于2016年3月18日以协议离婚并在旺苍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某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审判员  :孙刚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杜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