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2执290-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韩玉海与陈伟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玉海,陈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2执290-1号申请执行人韩玉海。被执行人陈伟。本院依据(2015)诸执字第1896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陈伟所有的位于某处两套房产,现因被执行人陈伟履行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伟所有的位于某处两套房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安柏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执行员 徐江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