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402民初35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原告曾明文与被告丁维保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明文,丁维保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402民初353号原告曾明文。委托代理人陈海涛,系甘肃陇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维保。委托代理人张国春,系甘肃赤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明文与被告丁维保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明文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七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曾明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1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树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石栋太附:法律释明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七款: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