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刑初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张某明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遥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明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平遥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平刑初字第159号公诉机关山西省平遥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明,男,山西省平遥县人。2015年11月25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平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山西省平遥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5)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明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平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安晓铮出庭支持公诉。现已审理终结。平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明醉酒后驾驶猎豹牌越野车,行驶至平遥县娃留村**街*号门口路段时,碰撞到刘某琴家房屋门上,造成刘某琴房屋损坏的事故。经检测:被告人张某明的血液中其酒精含量为278.43mg/100ml。就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明之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明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供认,未提出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明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晋A64L**的猎豹牌越野车,从平遥县南政村到汾屯线娃留村叉口的“天桥”加油站,沿平遥县娃留村**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号门口路段时,驶入道路南侧,碰撞到路南侧的被害人刘某琴家房屋门上,导致被告人张某明受伤,并造成其车辆及被害人刘某琴房屋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山西省榆次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被告人张某明的血液中检出酒精,其酒精含量为278.43mg/100ml。经平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张某明应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刘某琴无责任。案发后,经平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解,被告人张某明与被害人刘某琴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人张某明赔偿被害人刘某琴人民币25000元整。被害人刘某琴方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了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刘某琴的陈述及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证实2015年10月28日20时30分许,其正在客厅看电视,听到客厅正门处传来巨大的碰撞声,其看到一辆越野汽车将其家的房门处的门、附近的墙壁、承重梁撞裂,屋里的沙发、衣柜门都损坏了,其女儿张某云也在,张某云就拨打了报警电话,其的房子的房主是其丈夫张某新。2.被告人张某明的供述,能证实审理查明的事实。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载明了事故现场状况。4.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及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载明了被告人张某明的驾驶证及所驾驶的车辆晋A64L**的行驶证情况。5.山西省榆次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载明被告人张某明的血液中检出酒精,其酒精含量为278.43mg/100ml。6.平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被告人张某明应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刘某琴无责任。7.平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调解书及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载明经平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解,被告人张某明与被害人刘某琴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人张某明赔偿被害人刘某琴人民币25000元整。8.谅解书,载明被害人刘某琴、张某新对被告人张某明的行为表示谅解。9.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载明了被告人张某明及被害人刘某琴的身份情况。10.归案情况说明,载明被告人张某明系被传唤归案。以上证据,经质证,被告人张某明均未提出异议,本院全部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致他人房屋受损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张某明在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对其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某明在犯罪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其行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故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应予采纳。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确保公共交通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玉爱人民陪审员 刘文秀人民陪审员 张坚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董琼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