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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5民初39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长沙天昱轮胎有限公司与杨世斌、黄渊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天昱轮胎有限公司,杨世斌,黄渊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5民初391号原告长沙天昱轮胎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捞刀河镇白霞村白霞路528号。法定代表人鲍璐茜。委托代理人孙刘桢。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景平,湖南律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世斌,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被告黄渊美,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原告长沙天昱轮胎有限公司诉被告杨世斌、黄渊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天昱轮胎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天昱轮胎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杨世斌、黄渊美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1439元,减半收取5719.5元,由原告长沙天昱轮胎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唐乐贤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李少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