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2民初129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李某与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民初1294号原告李某,女,199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委托代理人李德功,商丘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曾某,男,1985年3月16日出生,住商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张晓旭审 判 员 韩 明人民陪审员 宋 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郭红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