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1民初109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原告科左中旗保康大宝种子农药化肥经销处诉被告罗宝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科左中旗保康大宝种子农药化肥经销处,罗宝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1民初1097号原告科左中旗保康大宝种子农药化肥经销处。住所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保康镇步行街大宝种子经销处。经营者王玉平,男,197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保康镇。委托代理人吴凤山,男,1952年5月30日出生,蒙古族,科左中旗保康大宝种子农药化肥经销处员工,住所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保康镇步行街大宝种子经销处。被告罗宝林,男,32岁,汉族,农民,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努日木镇县长窝堡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科左中旗保康大宝种子农药化肥经销处诉被告罗宝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科左中旗保康大宝种子农药化肥经销处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科左中旗保康大宝种子农药化肥经销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科左中旗保康大宝种子农药化肥经销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科左中旗保康大宝种子农药化肥经销处负担。审判员 吴淑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于东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