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81执6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贾慧艳与安茂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慧艳,安茂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81执63号申请执行人贾慧艳被执行人安茂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临民二初字第30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安茂胜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安茂胜存款26000.00元。划拨至临江市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92200701000751XXXX。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江市西桥支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雁行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秦丽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