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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4民申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郭志梅因与苏红霞、高兴明、第三人闫立伟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郭志梅,苏红霞,高兴明,闫立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4民申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郭志梅,女,汉族。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苏红霞,女,汉族。原审被告高兴明,男,汉族。原审第三人闫立伟,男,汉族。再审申请人郭志梅因与被申请人苏红霞、高兴明、第三人闫立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2015)景民二初字第5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郭志梅申请再审称,原判确认协议无效超出了诉讼请求;本案已超过租赁合同的诉讼时效,原判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不清。本院认为,原审认定苏红霞与郭志梅签订的次承租合同无效及实体处理并无不当。一审郭志梅未到庭应诉,应视为对民事诉讼权利的放弃,其申请再审提出原判超出诉讼请求及超过诉讼时效的理由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二条的规定的情形。综上,再审申请人郭志梅提出的再审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项及第(十一)规定的情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郭志梅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马志平审判员  张东明审判员  魏建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昶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