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执字第1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敖特根花申请执行韩光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敖特更花,韩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1121号申请执行人敖特更花,女,蒙族,1973年12月3日出生,杭锦旗人民医院职工。被执行人韩光,又名韩锁,男,汉族,1974年10月13日出生,个体户。敖特根花申请执行韩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按分期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杭锦旗人民法院作出(2015)杭民初字第5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阿古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伊日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