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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9006民初14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原告谭某与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万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C} 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琼9006民初149号 原告谭某。 被告李某。 原告谭某与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周卫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谭某诉称,原告丈夫黄某与被告李某是朋友关系。被告李某在xx驾校做教练,想购买两辆车做教练车用,资金有点缺,向原告提出借款12万元。约定一年内还清借款,按银行利率支付利息。2015年1月6日,在华泰宾馆前面,原告和丈夫将现金12万元交给被告,被告李某给原告书写借条。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偿还借款,未付过利息。原告到被告单位也找不到人,打电话也打不通无法找到其本人。经原告多次追讨未果。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李某偿还借款12万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 被告李某未作书面答辩,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6日,被告李某书写借据向原告谭某借款12万元。借条内容:“本人李某今借到谭某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120000元)。借款人李某,2015年1月6日。”该款经原告谭某催讨未果,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李某偿还借款12万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案在审理中,被告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以上事实,有原告身份证、借条(借条上附有李某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证据,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被告向原告所打借条应视为双方对上述法律关系的确认。原告据此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2万元及利息,具备事实根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谭某主张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一年及按银行利率支付利息,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原告的主张不能成立。原、被告对借款期限以及利息没有约定,原告诉求的利息应自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准利率予以支付。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被告自动放弃陈述和申辩权,不影响本院依事实和证据依法判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谭某借款12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2万元为基准,自2016年1月2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偿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0元(原告谭某已预缴),由被告李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rpvkqatrq210ougj0y 案件唯一码 审 判 员 周 卫 红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 小 蔓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第二十七条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审核:周卫红撰稿:周卫红校对:陈小蔓印制:黄静 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法院2016年3月18日印制 (共印8份) 关注公众号“”